bb贝博体育平台: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旌政行复〔2025〕17号

来源:bb贝博体育平台    发布时间:2025-10-01 20: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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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申请人:旌德县版书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0XX,住所安徽省旌德县版书镇版书村。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版访〔2025〕2号),于2025年6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6月16日补正,本机关6月19日依法受理。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版访〔2025〕2号);2.版书镇人民政府批准申请人危房改造申请。

  申请人称:因位于版书镇版书村XX的房屋倒塌需要重建,2023年12月22日向版书村委会提交旌德县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书、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2024年8月16日、18日分别将申请表提交村民小组和版书村委会,村委会已经盖章同意。后向版书镇人民政府提交以上材料,一直未得到回复,故在该地块原址修建了地基。2025年3月12日,申请人通过网上信访反映版书镇人民政府不给批证问题,对版书镇政府5月6日出具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版访〔2025〕2号)不服,申请复议。

  申请人认为:向版书镇人民政府申请在原址建房,版书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视为许可。申请人在浇筑地基时版书镇人民政府并未阻止,视为同意,申请人已经支出了材料款和工人工资。同年在版书镇同一条道路上,有其他村民新建了楼房,所以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地块位于207省道沿线米之内”为由不同意建房的理由不成立。倒塌的房屋是申请人的唯一住宅,已经倒塌却不允许原址重建,要求申请自行另寻宅基地建房于理不合。

  申请人补充意见:行政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申请人是原址重建,不属于扩建和新建,所以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理决定内容不当,申请人反映同年在版书镇同一条道路上有其他村民新建了楼房是客观事实,意在证明同样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存在新建、重建行为,被申请人的理由“其一地址为绩溪县XX村不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理决定内容适当。12345回复和处理决定书称来电人需重新选址再报核准,重新选址产生的费用由来电人自行承担,于法无据,于理不合。请求本着尊重历史和以人为本的原则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许可原址建房。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申请人拍摄照片打印件3份、行政处理决定书(版访〔2025〕2号)复印件1份、宅基地证复印件1份、宗地图复印件2份。

  被申请人称: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版访〔2025〕2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认为:一、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5年3月12日,申请人刘XX通过网上信访反映住宅是危房改造的唯一住宅,要求原址重建,镇政府不给批证等问题(信访件编号WS3425031XX),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9日受理,并通过依法履职程序处理。申请人申请建房的地块位于版书镇版书村公路建筑控制区207省道沿线米之内,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部门联审中,旌德县交通运输局明白准确地提出意见,表示该处不符合建房要求,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及旌德县交通运输局意见,2025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版访〔2025〕2号)。

  二、行政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逐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建议》第三条第七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时要进行部门联审,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路等部门的要征求意见。因此,审批时被申请人需向旌德县交通运输局征求意见。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其中省道沿线的公路建筑控制区标准为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不少于15米。因申请人申请建房的地块位于207省道沿线米之内,属于公路建筑控制区,旌德县交通运输局不同意在该处新建房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此,农村居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但有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不予批准。申请人原房屋已倒塌并拆除,申请在原址建房,需要办理审批手续,被申请人没有批准,是全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

  三、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申请人是农村宅基地审批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申请的信访申请,被申请人依据《旌德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受理、办理,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经集体研究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已告知申请人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途径,对处理决定不服,能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理决定内容适当,行政执法中也不存在区别对待现象。申请人举证的两张照片,经调查,其一地址为绩溪县XX村,不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其二为位于旌德县版书镇XX村的旌德县XX有限公司门卫处,是该公司在对旧房做维修,没有新建行为。因此,申请人所述“同年在版书镇同一条道路上,有其他村民新建了楼房”的情况不属实。

  四、申请人的危房改造申请不符合有关政策要求。根据《安徽省2023年农村危险房屋改造实施方案》第五条规定,我省农村危险房屋改造补助对象,为所有县(市、区)居住的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优先支持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险房屋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8月18日)中规定经评定为C级和D级危房的4类重点对象列为危房改造对象。因此,申请人不符合危房改造相关条件。对此,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已明确答复。

  综上所述,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版访〔2025〕2号)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办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0XX)复印件1份、旌德县委组织部文件(组干〔2022〕151号)复印件1份、安徽省信访信息化综合平台刘XX交办件截图复印件2份、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版访〔2025〕1号)复印件1份、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版访〔2025〕1号)微信送达截屏复印件1份、刘XX宅基地原址照片复印件1份、刘XX宅基地原址距省道距离测量照片复印件1份、土地权证(旌集用(2018)第XX号)复印件1份、旌德县交通运输局现场执法照片复印件2份、宗地图复印件3份、12345热线份、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复印件1份、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复印件1份、旌德县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书复印件1份、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复印件1份、版书村“两委”联席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版书村农村宅基地申请公示表复印件1份、版书村农村宅基地申请公示表公示现场照片复印件1份、关于《版访〔2025〕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刘XX信访事项暨行政处理决定研究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行政处理决定书(版访〔2025〕2号)复印件1份、行政处理决定书(版访〔2025〕2号)短信送达截图复印件1份、行政处理决定书(版访〔2025〕2号)微信送达截图复印件1份、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险房屋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复印件1份、宣城市旌德县版书镇版书村村庄规划(2021—2025年)图纸复印件2份、宣城市旌德县版书镇版书村村庄规划(2021—2025年)(文本+图纸)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XX系旌德县版书镇版书村XX村民,持有旌集用(2018)第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所有权人旌德县版书镇版书村,土地坐落版书镇版书村XX,地号0305XX,地类(用途)拨用,使用权面积190.8m²。2023年12月22日申请人因该宅基地上所建51号住宅倒塌,向旌德县版书镇版书村村民委员会递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旌德县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书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材料,申请原址重建新房。2024年5月28日旌德县版书镇版书村村民委员会召开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申请人在宅基地原址新建住房。2024年6月2日至8日旌德县版书镇版书村村民委员会在村委会公示栏公示刘XX农村宅基地申请公示表,公示结果无异议。2024年8月16日、18日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分别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2024年9月申请人将上述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等材料递交被申请人审批。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宅基地申请组织部门联审,旌德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物控制区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规定,出具意见认为该处不符合建房要求,2024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该地块不符合建房要求,建议另行选地”的审核批准意见。2024年11月20日、12月11日、12月22日申请人三次通过安徽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月将申请宅基地申请书递交至政府,但宅基地审批至今未批复,现打电话咨询宅基地具体办理流程和时间”“经办单位承诺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至今未给答复,现来电咨询具体原因”“原址房屋自来水管道等设施无法搬迁,会产生相应的损失,若重新选址建房,需相关的单位承担选址费用”。被申请人分别于11月21日、12月13日、12月24日电话答复申请人“宅基地审批需要多部门联合审核,用时较长,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经核实,申请建房(拆旧建新)因宅基地位于217省道边,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省道不少于15米。新建房屋要退让15米,拟建房屋不能够满足该条件,未予核准建房,希望重新选址再报核准”“重新选址产生的相关联的费用自行承担”。2025年3月12日申请人通过网上信访(信访件编号WS3425031XX)反映“房屋是危房改造唯一住宅,要求原址原建,镇政府不给批证等问题”。2025年3月19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该信访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版访〔2025〕1号)。5月6日被申请人经集体研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版访〔2025〕2号),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旌德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第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不予批准申请人在版书镇XX片51号原址建房的申请。5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和微信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版访〔2025〕2号)。

  另查明,申请人申请的宅基地位于207省道北部,距离207省道北边缘最近距离3.5m。申请人在申请未经批准期间,在申请宅基地范围内建设房屋地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拍摄照片、行政处理决定书(版访〔2025〕2号)、宅基地证、宗地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0XX)、旌德县委组织部文件(组干〔2022〕151号)、安徽省信访信息化综合平台刘XX交办件截图、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版访〔2025〕1号)、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版访〔2025〕1号)微信送达截屏、刘XX宅基地原址照片、刘XX宅基地原址距省道距离测量照片、集体土地使用证(旌集用(2018)第XX号)、旌德县交通运输局现场执法照片、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旌德县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书、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版书村“两委”联席会议记录、版书村农村宅基地申请公示表、版书村农村宅基地申请公示表公示现场照片、关于《版访〔2025〕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刘XX信访事项暨行政处理决定研究会议记录、行政处理决定书(版访〔2025〕2号)短信送达截图、行政处理决定书(版访〔2025〕2号)微信送达截图、宣城市旌德县版书镇版书村村庄规划(2021—2025年)图纸、宣城市旌德县版书镇版书村村庄规划(2021—2025年)(文本+图纸)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旌德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宅基地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凡农村居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九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一)部门联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现场勘查,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并在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核。(二)镇级审批。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联的资料归档留存,并在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备案。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有关要求。根据上述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申请人版书镇人民政府具有申请人宅基地审批职权,被申请人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联审,并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或者不予批准,说明理由。申请人2024年9月向被申请人递交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等材料,被申请人2024年11月26日完成审批,超过15个工作日的规定期限。作出不予审批决定后,被申请人未依法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024年12月13日、24日在12345热线日被申请人才在信访件办理中通过短信和微信向申请人送达书面行政处理决定书。被申请人逾期作出决定及书面答复,程序违反法律。但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回复,视为许可,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未经批准浇筑地基的行为违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二)省道不少于15米。第十三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本案中,因申请人原倒塌住房旌德县版书镇版书村XXXX片51号,根据安徽昊坤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测绘的申请人宅基地宗地图和版书镇版书村村庄规划(2021—2025年)图纸,申请人申请原址重建的宅基地在207省道15米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旌德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同意申请人在原宅基地建房。被申请人根据《旌德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八)项规定,对申请人原宅基地新建住房申请审批不予通过,建议申请人另行选地,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申请人提出“同一条道路上,有其他村民新建楼房”。申请人提供的一张照片显示地址为绩溪县XX村,不在被申请人行政管辖范围内;另一张照片显示为旌德县版书镇XX村旌德县XX有限公司门卫用房,系该公司对旧房做维修。且申请人所举事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版访〔2025〕2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但因超过法定期限,程序违反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版访〔2025〕2号)程序违反法律,但不予撤销。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主办: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旌德县政府信息中心网站标识码:34182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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